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设施蔬菜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京政农发〔2011〕17号)
郊区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农业局:
为了加强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设施蔬菜项目的管理,确保设施蔬菜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北京、天津、河北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设施蔬菜项目的实施意见》(国农办〔2011〕75号)精神,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制定了《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设施蔬菜项目验收办法》。请各区县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设施蔬菜项目验收办法
为了加强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设施蔬菜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北京、天津、河北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设施蔬菜项目的实施意见》(国农办〔2011〕7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验收办法。
一、验收要求
(一)原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设施蔬菜项目由第三方监理公司根据提出的标准进行验收。监理公司在验收过程中遵循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应当加强组织,明确职责,确保验收结果经得起检验。
(二)依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设施蔬菜项目的验收标准依据国家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实施意见及相关部门行业规范等确定。
(三)验收时间
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设施蔬菜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统计表。
二、工作组织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必要环节,是检验开发成果和监督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有效途径,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验收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联合对项目建设情况组织验收,做到资金检查和项目检查相结合。要建立健全项目竣工验收责任制,监理公司对验收结果承担全面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