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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的通知


  (九)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复印件;

  (十)10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承诺书;

  (十一)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七)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申请租房补贴年度的房租发票复印件;

  (九)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申请新增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原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请营业收入财政贡献奖励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七)在深圳缴纳的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八)申请年度的营业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九)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

  (十)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所得财政贡献奖励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七)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八)申请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九)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

  (十)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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