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复印件;
(十)10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承诺书;
(十一)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七)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申请租房补贴年度的房租发票复印件;
(九)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申请新增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原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请营业收入财政贡献奖励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七)在深圳缴纳的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八)申请年度的营业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九)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
(十)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所得财政贡献奖励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七)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八)申请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九)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
(十)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