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人防工程拆除许可证》,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后方可拆除人防工程。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拆除单位不进行补建的,按易地建设标准补偿易地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建设。易地建设费用按《
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的补偿标准缴纳。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应建人防工程的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二条;
(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
十一条;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
九条(秘密);
(四)《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
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