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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人防工程拆除许可证》,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后方可拆除人防工程。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拆除单位不进行补建的,按易地建设标准补偿易地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建设。易地建设费用按《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的补偿标准缴纳。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应建人防工程的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秘密);

  (四)《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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