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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基层就业项目计划”。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积极实施“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到2015年底每个城市和农村社区至少安排1名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要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残疾人服务、妇女儿童服务、社区矫正等纳入公益性岗位,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重点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科医师培训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四)“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服务。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开展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建立完善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服务。全面落实好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大力推动互联网就业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强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求职就业行为。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发挥职能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各高校要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建立专门台账,实行跟踪服务,继续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要配合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实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省市县与高校共享。各地要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摸清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情况,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灵活就业、女性和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群体的就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制定实施专门的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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