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会议决定。各议题汇报结束后,参加会议讨论人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大家的意见作出决定。参加讨论人员不得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一次性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七)会议纪要。每次市长办公会议均应编印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应工作处室负责起草,由参加会议的相关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后,报请会议主持人签发。一般情况下,会议纪要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
(八)会议报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宜于公开的,可以报道。新闻稿须经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市长审定。
第十条 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市政府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重大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市政府分管领导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参加市长办公会议人员,应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由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其表态视为部门单位意见。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市政府予以批评或通报。
第十三条 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工作人员应在会议开始前将参会人员到会情况报告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对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作消声处理;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办理。
第十五条 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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