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淮安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技进步奖,包括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四等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在技术发明类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进行科技创新取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或系统集成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或社会发展并创造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
(四)在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五)在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当是在本市区域内研究开发或应用推广的成果,其第一申报单位和第一完成人必须是我市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