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
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近期,我县部分乡镇和县城广场等地,在夜晚销售和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给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防火、社会稳定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孔明灯”是明火,自身材料容易引燃,对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城市建设、山林保护等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要进一步增强防火、环保、社会稳定的责任感,以对人民群众和生态保护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明确责任
各有关乡镇、部门要认真安排,加强沟通,相互配合,扎实做好此项工作。公安机关要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工商部门要取缔非法经营和销售“孔明灯”的行为;安监、森林公安、教育、广播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要做好安全、防火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