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农业保险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管理费仍按当年总保费(含财政补贴部分,下同)的15%(渔业保险及采取自营模式的农机保险除外)提取,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动、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其中承保公司管理费用为6%(其中不低于3%用于乡镇、村承保、查勘、理赔服务及考核、“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建设);县(市、区)、乡(镇)、村行政组织推动费用为9%(其中,不低于5%用于乡(镇)、村组织推进及承保理赔服务,05%由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用于市级农业保险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信息管理、专家咨询等相关费用支出)。在提取的顺序上,在将已到账的总保费按“联办共保”风险承担比例进行分配后,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所分配保费的15%分别提取管理费,并由承保公司在保费分配时按总保费的15%同步划拨至县(市、区)政府农业保险管理费账户。
农业保险管理费必须分项用于农业保险宣传、承保、理赔、服务等相关工作,重点向基层倾斜,体现事权与财力相匹配,要求谁做事、谁用费,保证有人做事、有钱做事。如有政府主管部门与承保公司共同举办的相关活动,其费用由政府部门与承保公司按保险责任比例进行分摊。各地不得将管理费用于抵顶本级财政应负担的保费补贴,也不得将管理费用于抵顶财政应安排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保险办公室)必须严格按规定统筹使用所提取的政府部分农业保险管理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不得与其他经费混用。严禁将管理费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日常经费混用,严禁用于与农业保险无关的开支。农业保险资金和管理费必须按规定比例及时、如数划拨。为确保承保公司保单及时生效,保障农民群众利益,农民自缴保费必须在到账后15日内按比例将应划拨的保费划入承保公司。
(四)加强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要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县(市、区)农业保险办公室、财政部门、承保公司都要按照“专账核算、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要求,健全财务核算账目,规范保费资金使用,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市农业保险办公室要组织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各地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筹集、使用、基金及其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每年都要有年度报告,由县(市、区)农业保险办公室、财政部门和承保公司核对签章后存档,并及时报市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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