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盐城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1〕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盐城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盐城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促进新兴产业壮大规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和《关于促进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盐发〔2009〕18号)文件精神,设立盐城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完善创业发展环境;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向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投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资金专门投向盐城市境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规模为1亿元,并积极争取省引导基金配套,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规模。
第五条 引导基金应当与现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引导资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章 基金组织架构
第六条 引导基金经市政府批准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