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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招聘新进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一律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优先聘用定向培养的医学生、全科医师。招聘的医疗、公共卫生人员一般应具备卫生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护理人员应具备护理专业学历和护士执业资格,其他紧缺的专业人员也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
  安置未聘人员。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和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维护稳定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对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中的未聘人员,采取系统内统筹调剂、实行三年待聘制、允许提前退休、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途径和办法妥善安置。对编制和人事计划外的未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
  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
  1.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逐年提高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标准,逐步提高参保(合)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具体报销比例根据各项基本医疗保险收支平衡确定。
  2.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加快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未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2011年9月30日前全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确保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项工作按时启动。
  2.明确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用药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1年版)》执行。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的609个品种(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自治区增补302个品种),村卫生室配备使用354个品种(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自治区增补47个民族药品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使用530个品种(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自治区增补223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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