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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

  4.发放补助奖励资金。自治区将根据各地州任务量分期分批下拨资金,2007-2010年退牧还草工程禁牧、休牧自2011年起饲料粮补助资金按原办法新标准下拨;牧草良种补贴按照自治区编制的良种补贴实施方案下拨;草地类自然保护区草原禁牧先行试点,对条件成熟、做法可行、牧民积极性高的区域,自治区优先安排下拨资金;其他资金视抽查情况予以下达。地区根据各县(市)任务完成情况,结合地区抽查结果,将资金下达到各县(市)。10月底前,县(市)根据各乡(镇)及牧户任务完成情况,结合抽查结果,将补助奖励资金下拨到乡(镇)财政所,经村委会公示7-10天无异议后,向牧户发放补助奖励资金。
  (三)强化组织管理
  1.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结合召开会议、走村入户等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使广大农牧民群众充分了解政策内容,明白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增强保护建设草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加强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和地区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设立补助奖励资金专账,并下设各分项资金明细帐户,分别核算,专款专用。实施中各项资金如有结余,上报地区财政后可结转下年同科目使用,不得自行跨科目调剂或挪作他用。为避免出现因补贴额度过高“垒大户”和因补贴太低影响牧民生产生活的现象,各县(市)可根据禁牧面积、涉及牧户数量、禁牧补贴资金数额等因素综合考虑平衡,以资金不超发、不剩余、不引发群体事件为前提,制定上封顶、下保底的标准,获批后执行。
  3.加大监督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政策实施的主体,要设立公布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监督电话,接受政策咨询,查证举报事项。各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也要设立公布奖励政策咨询电话,接受政策咨询。地区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草原生态保护效果、工作进展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监督,实行绩效考核,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县(市)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实行责任追究。
  4.强化监测监管。各级草原技术部门要设立固定的草原监测点,定期开展监测工作,及时编制监测报告,发布监测信息,为科学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提供依据;各级草原监理部门要加大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巡查禁牧区、草畜平衡区牲畜放牧情况,对违反禁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的行为做出纠正或处罚,确保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平衡有效运行。
  5.跟踪实施情况,完善政策内容。今年是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的第一年,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此前未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政策出台后牧民分户、统计数据变化、统计时间不一致等问题。对于上述问题,将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逐步解决。
  五、扎实做好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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