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财政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安全生产投入,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2.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征缴和使用。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纳入农民工培训教育内容,并组织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评比表彰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3.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查处未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列入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4.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负责事故善后工作,保障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组织开展预防工伤事故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查处损害女工劳动健康和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6.监督指导职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十一)国土资源局
1.指导督促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履行职责,依法查处非法采矿、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破坏性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根据职责权限或受自治区国务资源厅委托注销关闭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
2.监督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3.监督指导地质勘探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管部门做好地质勘查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环境保护局
1.监督指导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停产及停产情况,监督管理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2.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3.指导协调各县(市)环保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建设局
1.负责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建立完善并落实建设安全生产有关制度,查处建设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监督管理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监督管理房产、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监督指导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管;
3.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建筑场内机动车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4.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5.监督指导各县(市)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涉及建筑工程消防、危险物品生产和储存、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相关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6.监督指导各县(市)规划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组织对城市防火、防道路交通事故、防爆、抗震、防洪、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审查。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安全评估,对不符合城镇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保障城市消防站等安全基础设施的规划、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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