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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一是地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并逐年增加20万元专项资金的规模,重点支持围绕哈密大枣、哈密瓜、葡萄、畜牧等农产品精深加工,切实带动本地农民增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引导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生产基地、发展订单生产、为农户提供各项服务、实行保护价收购以及进行技术改造等。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设立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50万,并逐年增加10万元专项资金,与地区专项资金配套使用。
  二是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精深加工资金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各级涉农项目资金都要向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每年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把大枣、葡萄、哈密瓜及畜产品深加工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三是全力支持和帮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争取国家、自治区项目资金。凡资金自筹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的新建或技改项目,应依法简化审批备案手续。对投资规模大,对县域农业产业化发展有重大促进和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优先申报或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
  (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对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有发展潜力的地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给予办理。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护收益权”的原则,依法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农业资源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中。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有偿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连片租赁、承包集体土地和参与土地治理。
  二是对地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输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建立绿色通道,免收普通公路(桥梁、隧道、渡口)通行费。
  三是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建设农业部定点市场、自治区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哈密特色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改善交易环境,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市场信息网络、电子结算网络等系统建设,提高市场检验、检测、储运、加工和配送功能。强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市场对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活动。
  (五)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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