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统一开展区域内畜禽屠宰检疫和产地检疫。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兵地双方屠宰检疫和产地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兵团农十三师动物检疫证从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领取,检疫印章由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兵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按照农业部《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屠宰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对进入屠宰场的牲畜进行严格验证、查标、核物,实施宰前、宰后检疫,出具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方可上市,并对检出的病害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进场屠宰牲畜持证率、畜禽标识挂标率、屠宰检疫率、合格畜产品检疫出证率、病害畜产品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100%。外运畜禽、进入市场交易畜禽须持产地检疫证,否则,不允许进入流通环节。
4.统一检疫收费标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新价费字〔1992〕452号)精神,哈密区域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收费由地区物价(发改)部门统一核定,兵地双方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避免因收费标准不统一而影响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建立“四项制度”
1.建立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动态会商制度。为及时掌握、了解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动态会商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商会议。遇到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商会议。
会商会议由区域重大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区域重大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通报前一阶段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动态,分析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安排下阶段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任务。每年第一、第三季度会商会议由地区行署负责召开,第二、第四季度会商会议由兵团农十三师负责召开。会商会议将邀请兵地有关专家参加。
对涉及到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一般性事务,经区域重大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区域重大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会议研究,并将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
2.建立定期联合开展防控效果检查评价及工作交流制度。每年6月末、12月末,由区域重大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区域重大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兵地双方动物卫生防控部门人员组成防控效果联合检查评价组,对兵地双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效果进行互查互评,交流防控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检查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在互查互评中发现乡(镇)、团(场)牲畜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70%的,责成立即重新免疫注射;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隶属关系由兵地双方上级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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