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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地方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地方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9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教育局制定的《哈密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地方助学金管理办法》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哈密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地方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地区惠民政策和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共哈密地委、哈密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哈地党发〔2009〕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本地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等。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具有哈密地区户籍和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可接受地方助学金资助:
  (一)农村少数民族学生;
  (二)农村低保户家庭学生;
  (三)除第“(一)、(二)”款情形外的农业户籍学生(以下简称其它农业户籍学生);
  (四)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
  第四条 地方助学金的发放及标准:
  哈密地方助学金由地、县(市)两级财政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和学费补助。
  农村少数民族学生、农村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其它农业户籍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
  (一)凡哈密地区户籍的农村少数民族学生、农村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子女参加本地中等职业教育的,除每生每年享受国家助学金1500元外,再享受地方助学金1500元。属哈密市户籍的,地方助学金的发放由哈密市解决;属巴里坤县、伊吾县户籍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为每生每年解决500元,地区财政补助1000元。
  (二)其它农业户籍学生,除每生每年享受国家助学金1500元外,再享受地方助学金1000元。属哈密市户籍的,地方助学金的发放由哈密市解决;属巴里坤县、伊吾县户籍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为每生每年解决500元,地区财政补助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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