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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地区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切实做好就业困难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各县(市)要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新劳社字〔2009〕7号)的实施,积极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将符合条件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今后,凡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除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外,要拿出一定比例岗位重点解决就业困难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
  三、积极鼓励和扶持大专院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放宽注册登记要求。放宽对大专院校毕业生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注册登记要求,为其申办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供“绿色通道”。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要及时办理;申报材料不全的,要积极提供跟踪服务。
  2.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大专院校毕业生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允许3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申请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
  3.鼓励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大专院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经评估、申报后,符合要求的,各级科技、发改、财政等部门(单位)要优先立项并给予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依法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均可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和股份,其货币出资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可开办。
  4.开辟创业经营场所。各县(市)要积极为大专院校毕业生提供(开辟)创业市场等经营场所。城市非主要街道、家庭住所、庭院、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均可作为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创业经营场所。
  (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大专院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符合其它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享受其它所得税优惠政策。
  2.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毕业两年或两年以内的大专院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自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为大专院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采取合伙经营方式和自发组织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为其提供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到期后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凡属信用社区推荐的大专院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免予反担保。在贷款期限内,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经营的要给予全额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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