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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地区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大专院校毕业生初次创业成功并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本人及其被招用人员,可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5.准予创业成功人员落户。对原籍为农村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创业成功且稳定创业6个月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由原籍所在地迁入创业就业地。
  四、建立未就业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级人事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类用人单位的联系,在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就业见习基地,为大专院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组织开展见习活动,促其尽快就业。对参加就业见习且未就业的大专院校毕业生进行补助,在见习期间,其基本生活补助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基本生活补助由财政承担50%,用人单位承担50%。各用人单位定期(每月初)就提供见习岗位情况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复核之后,按月将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直接拨付各用人单位。大专院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
  五、引导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建功立业
  引导并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自2009年至2011年,地区每年选聘60名来自本地生源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行政村任职,三年内实现每个基层行政村至少有一名大学生的目标。各县(市)要统一组织未就业大专院校毕业生成立驻村工作组,到各乡(镇)基层行政村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满后经县(市)人事部门核实并出具服务证明,作为各类招录工作中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依据。服务期间,要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承担。其中,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在基层服务期间,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六、引导企业积极吸纳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
  企业是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引导企业转变用人观念,吸纳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各类企业要认真遵守《就业促进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把招收大专院校毕业生,特别是招收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和女性大专院校毕业生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义务和责任,在招聘人员时要按《哈密地区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哈行办发〔2009〕47号)规定比例,优先招用本地大专院校毕业生,不得设置性别、族别等歧视性限制条件。同时,各类企业要积极为大专院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提高参加见习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力。凡在见习期或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企业用人需求,积极组织举办供需洽谈会或专场招聘会,为企业和大专院校毕业生提供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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