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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工商局关于吐鲁番地区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地区政法委: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考评范围,纳入平安建设范畴;协调公、检、法等部门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快侦快破传销案件。
  (三)地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对禁止传销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并积极举报传销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传销的浓厚氛围。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广泛深入、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新闻媒体对传销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对重大案件进行曝光,以案说法,教育群众。
  (四)地区检察院、法院:加强对传销案件查处工作的法律指导,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组织及其头目、骨干进行批捕、起诉和审判工作。依法对传销案件快诉、快审、快判,震慑传销违法犯罪分子。
  (五)地区公安局:依法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查处传销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利用传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金融秩序,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为传销提供租赁房屋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六)地区监察局: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县(市)、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组织、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党员干部,依法依纪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地区信访局:负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向来访群众宣传传销违法行为的诈骗本质,做好宣传疏导、解疑释惑和劝返、接返工作。负责全面摸排、调查因传销引发的矛盾纠纷,及时反馈、通报、移交涉及传销活动的信访线索。
  (八)地区经贸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协助工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在吐鲁番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管理。督促大中型企业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教育和管理,严防传销活动进入企业。积极组织下乡驻村、进厂驻企干部向企业、村民宣传禁止传销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和企业干部职工对传销本质和危害性的认识。
  (九)地区民政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权范围,配合工商、公安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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