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地区教育局: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十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职业介绍等场所的宣传教育和防范监督工作,严防传销人员在合法场所以合法形式诱骗求职者加入传销组织。
(十二)地区司法局:将《
禁止传销条例》和《
直销管理条例》列入“五五”普法宣传的内容,并对各县(市)、各部门进行考核。
(十三)地区工会、团委、妇联:做好对广大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青少年及妇女等群体的教育工作,教育其正确识别和自觉抵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十四)地区银监局、人民银行:协调商业银行、信用社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银行帐户进行认定,组织商业银行协助工商、公安部门对传销人员进行传销违法行为的往来账目和资金进行查询、暂停结算和冻结等工作。
(十五)无线电管理处:强化对互联网的监管工作,坚决取缔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打击为传销活动提供信息支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
四、工作步骤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开展的百日打击传销专项整治活动要求。从7月15日至10月15日,要求各县(市)、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求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步骤进行。
1、宣传发动、调查摸底(8月13日-8月31日):各县(市)结合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召开动员大会、设立宣传咨询台、组织宣讲队、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深刻揭露传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营造打击传销的强大声势和社会氛围。认真组织调查摸底,摸清传销窝点、人数等情况,密切掌握传销活动的规律和动向。
2、集中查处(9月1日-9月20日):集中查处、破获一批传销违法犯罪案件,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和幕后指挥者依法严厉惩处,震慑犯罪;组织联合执法力量,统一组织行动,严厉打击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摧毁传销网络。
3、总结巩固(9月21日-10月15日):在抓好集中查处取缔传销活动的同时,做好一般传销参与者的疏导劝解、遣返等善后工作,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群众聚众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各级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与传销者单位、户口所在地的联系,有计划地进行复查,防止传销人员再次聚集,对多次为传销提供活动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罚。同时,巩固集中打击成果,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经验,各县(市)、各有关单位要将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0月15日前报地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