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麻政发〔2009〕26号)
为加强我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和《
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
凡使用国有资金(含国债资金、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下同)和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严禁项目未批先建,报小建大,或者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更改项目业主。
县发展和改革局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依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强化对投资项目的审核把关。
依据发展和改革部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建设、规划部门方可办理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规划许可手续;国土部门办理项目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他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二、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监管。凡上级发改委单独行文下达的项目资金,县财政局依据县发展和改革局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凡上级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的项目资金,县财政局依据县发展和改革局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其他部门安排的各类资金,县财政局依据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文件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否则,县财政局不予安排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