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晃政发〔20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活动,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 县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的日常管理。
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