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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工程变更备案应当真实、及时。

  第六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变更,应当到相关的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变更签证估算5万元以上(含5万元,指正负净额,下同)或者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10万元的;

  (二)合同价款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变更签证估算1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

  (三)合同价款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变更签证估算2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100万元的。

  第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情形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向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其中:发生第四条(一)、(二)、(三)、(五)、(六)项情形的工程变更,应当在变更实施前进行备案;其它情形的工程变更,应当在变更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技术、经济专家组进行论证,由专家组提出论证意见:

  (一)原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工程变更后结算价超过100万元的(原公开招标的除外);

  (二)单项工程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且单项工程变更估算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2%的;

  (三)累计工程变更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工程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的;

  (四)涉及提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设备购置标准的。  参加论证的相关技术、经济专家,应当从县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建设单位进行备案,应当将变更报告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附表)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同时附送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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