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专家论证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进行备案时还应当将论证意见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并由备案管理部门报经县发改、审计、财政、监察等监督部门认定变更工程量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查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若不齐全,应当将材料退还给建设单位。若材料齐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核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并加盖“备案材料收讫”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取回材料。若发现有问题需提请各部门联合会审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会审。
第十一条 未经备案管理部门备案或未经县发改、审计、财政、监察等监督部门认定变更工程量的工程变更,相关部门在实施财政评审和政府审计工程结(决)算时将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严把设计变更关。重大设计变更,需重新招投标的,应当重新招投标。要做好勘察、设计、概(预)算等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避免因勘探、设计等不规范而导致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
第十四条 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工程变更的备案情况,并通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监察局。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涉及资金报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新晃侗族自治县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晃侗族自治县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向县财政局申请工程预算调整并办理拨款申请及其它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通过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压低变更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变更备案或者工程变更未经备案造成工程款超额的,以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