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中标单位有下列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外,并将不良行为记录记入诚信档案,在“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上公示。中标单位被记录不良行为从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我县承揽工程业务:
(一)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投标承诺分包工程的;
(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或在实施过程违反本办法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四)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被责令全面停止施工,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五)相互串通,欺骗、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施工单位将工程款挪作它用,或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指定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或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包人的;
(二)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产品的;
(三)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法违规转包、分包而不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四)违反本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中标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按约责成其限期清场,进行已完工程的质量验收和数量清算。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拒不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属监察对象的,由县监察局配合调查。
第二十六条 标后监督管理部门出现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直至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