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行署法制办、吐鲁番市政府)
(四)制定激励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给予财政补贴。“十一五”期间地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建设和相关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工作。研究利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配套费资助等方式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给予支持,研究利用可再生能源技术项目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影响可再生能源推广中项目初期投资过高对工程的影响,逐步实现建筑用能方式转变的目标。
(责任单位:地区财政局、地区建设局、地区审计局、吐鲁番市政府)
(五)引导、规范和培育行业发展。依法逐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备安装、能效测评等企业的管理,培育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推进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市场引导机制。以供热采暖、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依托建筑科学研究、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等,建立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能改选与融资等多层次、多元化的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以市场化机制推进建筑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责任单位;地区建设局、地区发改委、吐鲁番市政府)
(六)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重大意义,对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积极宣传,扩大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部门)
(七)重视高能耗建筑中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应用。新建、改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大型住宅小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对建筑物利用可再生能源进行论证。凡具备利用条件的,应至少选择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污染零排放技术。
(责任单位:地区建设局、地区发改委、吐鲁番市政府)
(八)发挥示范作用。以吐鲁番市新区建设为重点,广泛开展利用不同可再生能源的试点工程建设,积累经验、改进技术,通过推广会、现场会等形式。带动全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工作。
(责任单位:地区建设局、地区财政局、吐鲁番市政府)
(九)加强规划指导。对全地区建筑类型及建筑可利用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进行调查摸底,特别是对我地区太阳能、浅层地层等资源状况调查,编制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发展规划。
(责任单位:地区建设局、地区发改委、地区水利局、地区气象局、地区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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