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失效]

  (1)脑血管意外(脑溢血、脑栓塞)、尿毒症(肾功能衰竭)、白血病、癌症和意外颅骨骨折并颅内血肿,最高救助资金5000元;

  (2)重症胰腺炎(急性坏死型)、帕金森综合症和系统红斑狼疮,最高救助资金3000元;

  (3)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坏死)和重度大面积烧伤,最高救助资金2000元。

  2、常见病门诊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一类低保对象享受常见病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一次性救助200元。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打架斗殴、酗酒伤害、吸毒、自伤、自残和其他违法犯罪造成伤病症的;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有赔付责任的;

  (三)婚前检查、保健、康复、器官移植、镶牙、整容、整形、配镜等;

  (四)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等;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

第四章 救助实施及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住院救助,由民政部门每季将农村五保户、城乡一类低保户名册提供给定点医院,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一类低保户凭《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低保证》或《农村低保证》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可直接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定点医院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册进行身份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救助治疗。

  其他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后,凭相关凭证向所在村(居)民委会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条 申请资助参保参合救助,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农村五保供养证》、城乡低保户证明等,填写资助参保参合救助审批表。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对象申请特殊病门诊救助,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特殊病种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

  (三)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