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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一)日常门诊补助。

  1、补助标准: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执行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超出个人帐户之外的门诊费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建国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120元;

  (3)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补助80元。

  2、办理程序:

  (1)县民政局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设立优抚对象个人门诊补助帐户。优抚对象持身份证、《参合参保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门诊(购药)所发生的费用,从个人门诊补助帐户中核减,直到减完为止。日常门诊补助不取现,年度余额结转,不继承。

  (2)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优抚对象日常门诊补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垫付,定期与县民政局进行结算,同时提供门诊(购药)结算单、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单、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统计表等资料。补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分别在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单上签字或盖章。

  (二)特殊慢性病及特大疾病定额门诊补助。

  患有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共同核定的特殊慢性病或特大疾病,需要维持院外治疗的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定额门诊补助标准分别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办理。

  优抚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个病种的特殊慢性病或特大疾病定额门诊补助,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住院医疗补助

  (一)补助标准:

  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获得按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费用减免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的自负部分,按不同对象给予不同比例的医疗补助: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额补助;

  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按40%补助,其中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简称“三无”)人员按60%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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