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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有: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指导乡镇和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七)设立资料查阅室或者资料索取点、电子信息屏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或者设施。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条例规定,明确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及专门机构、人员、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和咨询电话,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和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其职责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时,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者限制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依本办法行使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九条 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及其他与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行政执法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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