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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的通知

  建立完善生活消费品能效对标体系,试点推进纺织、食品、汽车等行业能效对标工作,针对重点技术、重点工序、重点设备和重点产品,挖掘节能潜力,提高行业整体能效水平。建立完善各类电子电气产品能耗定额,在批发零售企业强制推行产品能效标识,着力推进能效二级及以上节能产品的普及。加大“中国能效标识”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消费者选购节能产品。加强能效标识市场管理,强化对不达标和虚标产品的监管。积极探索低碳标识的应用推广。
  (四)健全节能低碳管理标准。
  积极落实《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国家标准,鼓励执行ISO50001全球自愿能源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地方能源管理标准体系,推进企业能源管理标准化。健全节能监测标准体系,修订完善综合监测、单项用能设备监测、用能系统监测、供能质量监测等各类监测标准。研究制订功能区、行业、单位等不同层面的低碳发展指导指标。
  三、突出市场服务机制,强化市场作用
  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大力完善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积极落实节能低碳相关领域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低碳市场服务机构,探索建立节能量交易与碳交易机制,促进节能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
  (一)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
  出台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加强对节能服务机构发展规范引导,培育壮大一批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落实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政策,在公共机构、工业、民用建筑等领域大力推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研究完善地方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综合配套政策,探索加强对节能效益分享、节能量保证、能源费用托管等多种模式项目的支持。培育节能量第三方审核认证机构,完善资质管理。
  (二)试点推行节能量交易和碳交易机制。
  结合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机制,推进区域间、重点用能单位之间开展节能量交易。落实国家《自愿碳排放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自愿减排交易。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研究制定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碳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统筹节能量交易与碳排放交易关系,完善交易市场建设,培育节能量和碳排放第三方核证机构。
  (三)强化价格杠杆调控作用。
  充分发挥能源价格对节能降耗行为的市场调控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适时合理调整优化能源价格,理顺天然气、供热、电力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国家促进风力发电、垃圾发电、太阳能发电的电价政策,完善地方新能源发电价格补贴机制。加大本市差别电价、峰谷电价等的实施力度,探索实施居民阶梯电价。落实国家对“万家企业”的属地节能管理要求,根据能源消费定额标准以及碳排放总量要求,研究设定重点用能企业年度能耗指标,探索对超出指标部分实施累进加价制度。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研究完善城市垃圾、污水处理等收费制度。
  (四)积极完善财税金融政策。
  落实促进节能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政补贴、贴息贷款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引入能源节约与温室气体减排评价要素,开展绿色金融,提供节能减碳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鼓励银行建立绿色信贷机制,设立绿色信贷专营机构,开展能效融资项目合作。扩大社会资本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融资渠道、国际组织援助、发行债券等方式广泛融资,支持节能环保企业上市融资。支持设立节能低碳和新能源基金、碳基金等各类绿色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第四章 深度挖掘结构促降潜力

  一、深入推进产业升级,强化节能低碳发展
  坚持高端、高效、高辐射产业发展方向,坚决淘汰退出劣势产能,积极培育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等新经济增长点,全面打造节能低碳的现代产业体系,努力实现经济发展和节能减碳的双赢局面。
  (一)积极培育现代产业体系。
  坚持服务经济、总部经济、知识经济和绿色经济的发展定位,巩固和强化首都经济特征。加快落实中关村“1+6”政策,进一步优化中关村创新创业环境。大力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优先发展服务主导型、创新驱动型、生态友好型的低能耗服务产业,促进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制定落实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政策,加快构建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高技术制造业为支撑、现代制造业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壮大节能环保和低碳服务业,着力打造节能低碳领域的“北京创造”、“北京服务”品牌。
  (二)继续推进落后生产能力退出。
  进一步推动水泥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十二五”期末水泥年生产能力控制在700万吨以内。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小化工、小铸造、电镀等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行业企业退出,继续加大工业企业落后工序和设备淘汰力度。做好工业闲置资源再利用,加快发展高端替代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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