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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晃政发〔201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湖南省《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民办发〔2008〕60号)、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五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力度的通知》(湘卫合医发〔2010〕10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为指导方针,坚持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切实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建立“资助参保参合、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五位一体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更大限度地保障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体救助、社会帮扶救助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三)突出重点、分类分层施救的原则。

  (四)及时绩效的原则。

  (五)部门配合,整合资源,共同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凡救助对象具有本县户口的以下人员,可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低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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