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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三)城市低保户;

  (四)孤儿;

  (五)百岁老人及经县人民政府认可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章 医疗救助的内容、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资助参保参合

  (一)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资助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一类低保户和农村二类低保户、孤儿。

  资助标准:对农村五保户、农村一类低保户和农村二类低保户、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

  资助程序:在年度参合时间内,由县民政部门根据审批核定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孤儿名单,统一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资助参合对象的其他参合手续,分别由各乡(镇)民政办与乡(镇)合管站衔接,发放《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二)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资助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或重残低保对象、孤儿。

  资助标准:按照《怀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给予普补和特补,对个人缴费的不足部分由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补助。

  资助程序:具体资助程序根据《怀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确定,在办理期间,由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和社区居委会核定参保对象的身份并提交病残证明,经县民政部门审查,报县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 门诊医疗救助

  (一)日常门诊救助

  1、救助对象: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75岁以上城乡低保老年人、孤儿。

  2、救助标准: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视我县每年医疗救助资金总额酌情给予定额医疗救助,但每年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00元。

  3、办理程序:由县民政局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设立个人门诊补助账户,年度门诊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注入个人门诊账户。救助对象持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或《孤儿证》、医疗救助卡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门诊(购药)所发生的费用,从个人门诊补助账户中核减。日常门诊救助不取现,年度余额可结转。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垫付,定期与县民政局进行结算,同时提供门诊(购药)结算单、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单、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统计表等资料。补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分别在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单上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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