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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二)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1、救助对象: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孤儿、百岁老人。

  2、救助病种: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白血病、脑瘫等疾病。

  3、救助标准:视我县每年医疗救助资金总额酌情给予定额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元。

  4、办理程序: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患上述特大疾病,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由本人申请,并带身份证、户口簿、《五保证》、《低保证》或《孤儿证》、县级以上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资料,直接到乡(镇)民政办申报特大疾病门诊救助,乡(镇)民政办审查复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县民政局组织发放。

  (三)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1、救助对象: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孤儿、百岁老人。

  2、救助标准:在规定的病种范围内按治疗总费用的20%实行救助,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元。

  3、救助病种:肝硬化(限失代偿期)、器官移植抗排斥用药、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疾病、原发性高血压(限Ⅲ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以上)、糖尿病、脑血管病后遗症、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骨髓炎、甲亢、截瘫、类风湿性关节炎、肺心病等特殊疾病。

  4、办理程序: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五保证》、《低保证》或《孤儿证》、门诊发票、县级以上定点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直接到乡(镇)民政办申报特大疾病门诊救助,乡(镇)民政办审查复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县民政局组织发放。

  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享受。

  第七条 住院医疗救助

  (一)住院医疗救助是指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孤儿、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因病需要住院治疗,在其获得参合参保定点医疗机构减免以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对其个人自付部分进行的适当医疗救助。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孤儿、百岁老人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城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个人自付部分必须达到8000元、5000元以上才予以救助。

  (二)住院救助实行分类分层救助

  1、农村五保户、孤儿按就近就医原则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先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救助性政策进行补助,补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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