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乡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补助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剩余的自付部分,根据分类分层救助的原则,城乡一类低保对象按100%予以救助,其他低保对象按30%予以救助。
3、百岁老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补助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剩余的自付部分,按40%予以救助。
4、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补助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剩余的自付部分,按25%予以救助。
(三)办理程序
1、民政部门每季将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和孤儿名册提供给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定点医院,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和孤儿凭身份证、户口簿、《五保证》、《低保证》或《孤儿证》直接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定点医院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册进行身份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直接进行救助。
2、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医疗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参合参保医疗补助证明等材料,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通过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孤儿、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费用实施救助,对超越该范围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五)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原则上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季与其结算。
(六)享受了住院医疗救助的对象,不再重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和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全年每人累积救助资金不超过6000元。
第八条 临时医疗救助
(一)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孤儿、百岁老人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较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二)每年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10%。
第九条 慈善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