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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一)救助条件: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孤儿、百岁老人在规定的可报销费用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取得参保参合按规定比例报销、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费用减免、其他政策性补助、住院医疗补助后,自付医疗费用在15000元以上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县慈善机构批准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二)办理程序:申请慈善医疗援助须由本人出具身份证、户口簿、疾病诊断书、医疗发票、参合参保补助证明等资料,向乡(镇)民政办直接申请,乡(镇)民政办审查复核后报县慈善会审批。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打架斗殴、酗酒伤害、吸毒、自伤、自残和其他违法犯罪造成伤病症的;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有赔付责任的;

  (三)婚前检查、保健、康复、器官移植、镶牙、整容、整形、配镜等;

  (四)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等;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

第四章 救助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社会募集。县财政每年初按全县总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并根据医疗救助工作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社会募集主要通过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资金和吸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二条 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认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民政、卫生部门向社会公开并挂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孤儿持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下列医疗减免救助:

  (一)免收挂号费;

  (二)大型检查(单项费用超过100元的)优惠5%-10%;

  (三)普通住院床位费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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