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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四)参合参保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在乡(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根据湘卫合医发〔2007〕3号文件规定实施优惠。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一)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我县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和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二)救助对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上级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参保参合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三)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四)医疗机构要提供优质服务,认真履行所承诺的服务公约,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群众,否则取消定点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不执行诊疗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的病人收院治疗或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采用病人挂床、挂名住院、做假医疗证明等方式增加医药诊费和冒领救助金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限期整改无效的单位,取消其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资格。违规经办人员、医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各种服务标识,建立救助公示栏与救助对象台帐,并指定专人负责救助对象的服务工作。

第六章 救助监管与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职责分工如下:

  (一)医疗救助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管理并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落实。

  (二)县民政局是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研究协调解决医疗救助中的具体问题,对全县医疗救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办理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批,编制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等日常工作。

  (三)县财政局协助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县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收集、汇总有关医院减免项目支出的报表,指导督促有关医疗救助单位落实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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