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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晃政发〔201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21号令)和《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湘民救助函〔2009〕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以政府救助为基础,以社会互助为补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突出保障农村特困居民。

  第三条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农村低保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村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辖区内农村低保的申请、调查、评议、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制定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县农办、统计、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物价、广电、扶贫、科技、民宗、工商、税务、建设、国土、林业、法院、司法、审计、监察、电力等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低保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条件和保障待遇

  第四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居住,且具有本县常住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享受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残疾人中的特困户;

  (二)患重、大疾病和常年生病的特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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