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劳动能力的特困户;
(四)生存条件特别恶劣导致生活困难的特困户;
(五)优抚对象中的特困户;
(六)计划生育后遗症的特困户或两女结扎户中未享受计生奖励政策的特困户。
第五条 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父母双亡或者无抚养能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未成年或者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弟、妹;
(四)父母双亡,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或者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共同生活并已形成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六)户口迁出的大中专在校生;
(七)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纯收入的计算按照县统计局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纯收入;
(二)继承遗产、接受赠予、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收入;
(三)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四)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用,遗属补助费和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的救济金;
(六)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七条 家庭纯收入的计算,根据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月平均收入核定。
(一)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从事非相对固定工作而收入难以确定的,比照辖区内行业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二)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不积极就业,有田不种、有地不耕的,按我县当年农村居民人平纯收入标准计算收入,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情况计算收入。
(三)外出务工人员,收入难以确定的,按务工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