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抚养费应依据有关法律文书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协议的数额计算。
因离婚、分居等应承担抚养义务的,其收入低于或相当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经查实,视为无力提供抚养费。
(五)与父母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子女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子女家庭收入低于或相当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经查实,视为该子女无力向双方父母提供赡养费。
(六)因征地拆迁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剔除经查实确实购买安置住房部分(按当地居住水平),其剩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其他原因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从获得该收入之日起计入家庭收入。
(七)在农村定居、户口分别登记在村民委会员和居民委员会的混合家庭,按实际收入计算。对收入难以确定的,从事农业生产的按我县上年度年人均纯收入计算;从事其他行业的按同行业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居民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金、优待金、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助学金、奖学金、勤工俭学收入,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九条 农村低保实行分类保障,保障对象分为三类,分别按不同的标准进行保障。
一类保障对象:没有劳动力的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有劳动力但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和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的家庭。
三类保障对象: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取消低保待遇: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申报者隐瞒收入、提供虚假证明、拒不提供有关证明、不愿接受管理机关调查核实的;
(三)申报者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酗酒、赌博、吸毒、嫖娼行为未改正或进行与享受低保待遇不相符的消费和娱乐的;
(四)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机动车、空调、电脑和贵重饰品的;
(五)在申请享受低保前3年内新建、购买、装修房屋,导致生活困难的(因国家重点建设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