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因违法犯罪等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七)不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包括家庭成员长期外出务工不回且不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有承包责任田地且有劳动能力而不耕种,导致所承包田土抛荒的;
(九)保障对象超过3个月不领取低保金或申请时已在本县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
(十)享受低保的人员领取低保金满1年后未提出续保申请或因上述原因被终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未满1年的;
(十一)已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
(十二)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农村低保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和居民身份证及户主一寸免冠近照三张;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证明;
(五)优抚对象需提供《优抚证》,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六)乡(镇)级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化验单等;
(七)夫妻一方为外地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八)因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调解)书;
(九)有赡养关系的申请人,应提供子女所在地或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子女家庭人口情况和月收入情况);
(十)在校大中专学生,需提供就读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及学费缴费单;
(十一)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均无行为能力、无法正确表达意愿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村民或者所在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第十二条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的农村居民申请低保,由常住地家庭主要成员向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当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