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力状况、经济收入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率达100%。并召开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将调查核实情况和民主评议意见在村社会救助公示栏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情况、民主评议意见、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和村民委员会的初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复核。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入户调查率达100%。并召开社会救助民主评审小组会议进行评审,将复核和评审情况在村社会救助公示栏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情况、申请人家庭的有关材料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复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入户调查率不低于15%。经审查准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额,并在村社会救助公示栏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公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调查处理。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农村低保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或户籍变更的,应当通过村民委员会及时告知主管审批机关,主管审批机关应根据不同对象定期进行审查,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的手续。
第十七条 对农村低保的一类对象一年审查一次;二类对象每半年审查一次;三类对象每季度审查一次。同时建立农村低保工作年审制度。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配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县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给予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