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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凡不按规定兑付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也不严格履行农民工工资兑付协议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将所欠农民工工资兑付到位,并在劳动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上存入所拖欠工资总额两倍金额的保障金,由劳动部门提供凭证后,方能参与工程投标。

  欠薪企业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所存的保障金期限为一年。欠薪企业一年内无发生新的拖欠工资行为且按协议及时足额兑付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部门通知其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退还其所存入的保障金;一年内若发生了新的拖欠,则应按第十四条规定再次存入保障金。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或建筑业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支取保障金的,经劳动、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除按规定进行查处外,要将情况记入企业及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档案,暂停其投标资格。

  建筑业企业及时改正的,暂停投标资格的截止期限为自改正之日起的六个月;建筑业企业再次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的,其暂停投标资格的截止期限为自改正之日起的一年;建筑业企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永久停止其在本县范围内的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好备案手续后,由建筑业企业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劳动及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建筑业企业在该项工程中是否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如没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劳动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将该项工程的保障金余额退还。如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将该项工程的保障金余额直接发放给被欠薪农民工,发放后仍然不足,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劳动部门要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监控制度,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相关部门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企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审查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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