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新教审〔201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健全和完善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机关处室、直属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等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正职由上级领导兼任的单位(部门)中实际负责本单位(部门)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全日制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的财务、基本建设、科研、后勤、资产、校办产业等管理部门和院、系、所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高等学校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各级教育系统行政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或受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有关经济活动应负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 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