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保证审计机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可与审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并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拟定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以联席会议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纳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资产管理、校办产业等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情况如何,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是否按《
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3、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对学校二级财务的管理与监督情况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