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企业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七)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任期内投资项目及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制度等资料;
(四)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出重大事项监察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料;
(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职责范围;
2、本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
3、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经济业绩及存在问题等;
4、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