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临时救助的范围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导致经济支出过大,在得到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2、因患危重症疾病,在得到各种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仍然巨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3、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考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家庭无力支付学校报到费用的。
4、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困难救助范围
1、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2、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的。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标准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和临时救助资金状况,以解决临时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为底线,城市参照本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等因素,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可给予人均2个月的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水平以下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农村参照本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等因素,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可给予人均2个月的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水平以下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考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家庭无力支付学校报到费用的,可给予本人赴学校报到所需的一次性车(船)票费用的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原则上每个家庭每年只救助一次。每个家庭每年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共同生活的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