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度残疾人员、伤病残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城镇独生子女或城镇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一档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4:6比例分担。
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由市财政按一档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城镇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非重度残疾人由市财政按一档缴费标准的50%代缴养老保险费,其中城镇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市财政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
4、试点期间,城镇居民在规定的时限参保缴费,市财政为参保人员给予每年奖励代缴50元。
(三)养老待遇
1、养老金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2、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130元,其中,省财政负担52元,市财政负担78元。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我市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在达到15年的前提下,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
个人账户的建立、享受养老金的条件、制度的衔接、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等按《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停止按照《三亚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办理新增人员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四) 参保工作程序
1、参保程序。参保人到居委会填写《三亚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简称《参保表》),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由居委会协办员初审,报区(镇)社会事务中心审核,并将参保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后报市农保经办机构。
市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2、缴费程序。参保人到就近的农村信用社开设个人存折(此存折到龄时可领取养老金),将存折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区(镇)事务中心。区(镇)事务中心经办人员收到存折、身份证复印件后,以居委会为单位分类报市农保经办机构。市农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生成的扣款明细信息传送农村信用社。
市农村信用社根据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市农保经办机构。
市农保经办机构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信息导入信息系统,根据扣款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实际到账金额,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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