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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和车用燃气安全工作的意见


  (十)加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对列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生产、储存企业,要根据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对使用列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生产储存装置,要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对列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2011年年底前要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升级工作。

  (十一)加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监控。2011年年底前,运输危险化学品和车用燃气车辆要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的卫星定位装置(GPS)。

  (十二)加强车用燃气车辆安全性评估。企业所有改装车辆都要经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质监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建立车用燃气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制度,车用燃气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在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质监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

  (十三)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风险抵押金制度。鼓励、引导车用燃气经营、储存、运输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十四)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车用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专项整治、安全监管、安全投入、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对辖区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督办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和车用燃气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

  (十五)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和建设项目安全及许可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及许可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安全及许可管理,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及许可管理;质监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及许可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许可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登记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及许可管理;铁路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及许可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登记管理,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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