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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推进村卫生所(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1.加强村卫生所(室)规划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所(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所。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屯分散的村,可在距村卫生所较远、居民较为集中的自然屯下设村卫生室,其业务、行政、财务等工作由村卫生所统一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域内的村卫生室的设置工作,村卫生室的数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行政村总数的10%。村卫生所(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尚未设置村卫生所的行政村,要通过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或由政府建设等办法消灭空白点。到2011年年底前,每个行政村都要确保有1个村卫生所。村卫生所(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备。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所(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级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所(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每个行政村卫生所(室)乡村医生的配置要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按其服务人口数量、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制定乡村医生需求计划。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所(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县域内行政村和服务人口数量,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乡村医生需求人数,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要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以在村卫生所(室)执业并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为竞聘对象,制定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实施方案,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将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较高、群众认可的人员选聘到村卫生所(室)。要认真做好落聘乡村医生的思想工作,鼓励他们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培训。对于落聘的乡村医生,在以后的招聘工作中要优先聘用。对于乡村医生人数不足的地方,可打破户籍限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保证每个村卫生所(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以上工作要在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具体办法由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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