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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十)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和退伍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十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安排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等相关专项资金时要向家庭服务业倾斜。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对符合年度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的家庭服务中小企业给予重点资助或贷款贴息补助。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免征3年营业税支持。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地税部门和省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二)实施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伍军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家庭服务业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现行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可申请最高不超过8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给予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投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动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发展,防范和化解风险。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统筹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中心城市进行城市功能改造,退出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发展家庭服务业。要进一步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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