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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十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要建立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五、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七)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要研究制定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用工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

  (十八)维护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工资水平的合理确定。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应当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家政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政服务员支付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双方协商约定。

  (十九)维护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积极探索符合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模式。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要在家政服务员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发放等方面简化工作程序,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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